(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组织起草实施方案,经审议通过后,负责监督实施。
(二)根据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研究制定全区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产业政策、发展战略和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与监督实施。
(三)指导与监督有关设计、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指导与规范设计市场、建筑市场;综合管理工程监理工作;负责工程勘查设计和建筑安装(包括建筑施工、混凝土制品、建筑构件、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市政工程、园林工程)的行业管理和资质管理;监督检查工程施工安全。
(四)负责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土建、安装、装饰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建设工程的质量等级核定工作的管理;归口管理各类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的质量监督、检测工作;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工程咨询的管理工作;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五)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指导和管理全区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指导和管理城市勘查工作;负责区政府交办的村镇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制定城镇体制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负责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六)负责全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全区基础测绘规划;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区地籍测绘规划;监督管理测绘成果和测量标志。
(七)指导和管理全区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和管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指导城市防洪排涝工作。
(八)负责全区房地产行业管理和资质管理,指导全区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商品化工作;负责全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工作;指导和推进城镇住宅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负责指导住房建设的发展。
(九)指导全区集镇和村庄的规划、建设工作,推进村镇建设的发展。
(十)制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指导与管理技术引进工作。
(十一)制定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指导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及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十二)指导建筑企业开拓市外、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发展对外工程承包、房地产和劳务合作业务。
(十三)贯彻和执行国家关于人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人防建设的中长期规划,管理城市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工作。实施对公民的防空教育、训练,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全民国防教育;组织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人口疏散方案,战时人员隐蔽和重要目标防护以及其他各项保障;组织实施人防通信、警报建设与管理;组织训练防空专业队伍;制定战时抢修方案;开展平战结合工作对人防设施综合开发利用等工作。
(十四)指导和管理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工作;指导行业的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劳动标准工作;负责管理指导行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建设系统执行资格制度和岗位技能鉴定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